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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99  日期:2023-8-17
  

威中法〔2020〕 39号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机制建设,积极稳要、统筹推进具体实施中的业务协调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主要任务

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主要是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民生保障、打击逃废债、费用保障、中介管理、财产接管、资产处置、产权瑕疵、税收申报、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存续资产运营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推动资产有效重组利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单位及任务分工 

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和市信访局19个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1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重大敏感企业破产处置案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破产处置机制运行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

2.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汇总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破产处置相关的法律问题。

3.市发改委:指导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指导破产处置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改系统相关扶持政策。 

4.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列入招商引资、鼓励扩大投资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资产,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 

5.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的犯罪,支持和协助破产企业追回财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及时移交管理人接管。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6.市财政局: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保障机制,为无产可破案件的办理提供资金支持。 

7.市司法局:组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促进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政策挟持。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动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的建设和综合验收等工作。为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房产交易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1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问题。简化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1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协调处理涉及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资产变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 

1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14.市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信用修复事项。 

15.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完善破产企业征信监管机制,,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添加“机构说明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16.威海银保监分局:配合开展对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企业信贷支持等方面支持企业破产工作。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便利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销户手续,延长账户有效期限至整个破产期间。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17.市信访局: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对涉及信访事项的破产案件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做好政策解读、释明和维稳工作。 

三、工作机制及工作规则 

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采用召开联席会议、专案领导小组会议和 “点对点 ”业务会议的方式运行。 

(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 担任召集人,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 )建立重点涉企破产案件专案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注或批示的特别重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市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下设破产重整、维护稳定、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线索查办、 综合协调等工作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依法处理、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调查处理、综合保障等事项,吸收有关单位作为工作组成员,齐抓共管、合力共促,确保破产处置工作规范顺畅高效。各有关区市参照市里模式建立对应工作机制,配合市里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三 )建立“点对点 ”业务会议制度。各责任单位之间可以提议召开“点对点 ”会议,研究解决破产处置程序推进中涉及责任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目标任务,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企业破产处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 )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协调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相关成员单位通过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问题排查和风险防范;事中协调是指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合力解决各项疑难问题;事后协调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善后事宜协商处置,并对典型经验做法及突出问题分析总结。 

(三 )加大督导检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逐步建立以“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 考核奖惩 ”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强化对办理破产改革工作情况的跟踪研判,对发现的问题短板,及时通报、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 7月 30日 印发